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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首部自贸试验区地方性法规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8月实施

2014年08月04日 00:00  点击:[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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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贸试验区条例两大关键词

  坚持“自主改革”

  自贸试验区建设要坚持“自主改革”的指导思想,努力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,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,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、机制,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、积极性

  法无禁止皆可为

  条例在总则中特别规定,凡是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未禁止的事项,鼓励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,这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法人而言“法无禁止皆可为”的法治精神

  7月25日,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《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》。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,《条例》定位为综合性立法,集实施性法规、自主性法规、创制性法规的性质于一身,堪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“基本法”。《条例》共9章57条,从管理体制、投资开放、贸易便利、金融服务、税收管理,到综合监管、法治环境等方面,对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的规范,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  条例体现十大亮点

  自贸试验区建设没有现成的做法可以遵循。怎样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先行先试?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,自贸试验区建设要坚持“自主改革”的指导思想,努力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,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,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、机制,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、积极性。

  除了“自主改革”外,市人大将此次立法概括“法无禁止皆可为”、负面清单管理模式、企业注册便利化、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改革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、五大金融创新、六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、一公平四保护、进一步增强透明度等十大亮点。

  “法无禁止皆可为”是条例一大亮点。自贸试验区建设必须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,切实把企业作为重要主体,激发市场主体活力。条例在总则中特别规定,凡是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未禁止的事项,鼓励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,这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法人而言“法无禁止皆可为”的法治精神。

  《条例》规定了五大金融创新关键点。其一,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;其二,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;其三,人民币跨境使用;其四,推动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;其五,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。所有的这些金融改革措施,都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,为此,《条例》还规定了金融风险防范一条,落实各方面的风险防范责任。

  《条例》规定了六项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主要制度。其一,国家安全审查机制;其二,反垄断工作机制;其三,加强信用管理;其四,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;其五,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;其六,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。

  力求取得最大公约数

  此次立法注重“开门立法”,从草案“首秀”到法规表决,这部法规曾先后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、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、召开专家研讨会、举办“立法开放日”等方式,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。

 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,市人大有关委员会会同市法制办、自贸试验区管委会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30多家部门对《条例》草案逐条进行多次修改、会商,力求取得“最大公约数”。

  在市政府副秘书长、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看来,这部《条例》将为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,确保各项试点工作在法律框架下顺利开展,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制度保障。

  立法为创新预留空间

  审议时,如何处理好改革的阶段性与法规相对稳定性的关系,如何把握好中央事权内容与地方事权内容修改的侧重点,一度成为修改时面临的难题。

  丁伟表示,此次立法把握的一大原则是:预留制度创新空间,处理好试验区改革的阶段性与法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关系。对总体方案已经明确、具体举措相对成熟且可复制可推广的事项,如制定负面清单等内容,在保留基本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根据各方面意见予以了修改完善;对一些改革创新还在持续深化的内容,如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等,通过“概括加列举”等表述方法,为未来的制度创新预留空间。(中国上海门户网站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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