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作者】 刘雪梅;
【机构】 (扬州大学; 江苏 扬州 225009);
【摘要】 公共利益是一个被广泛运用的法律术语,然而由于对此概念的界定模糊,出现了一系列借公共利益之名滥用权力的现象。而学界大都是从实体上界定此概念,对其程序保障的规定却是凤毛麟角。这直接导致了对行政相对方程序保障上的缺失。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,合法合理地界定“公共利益,是正确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,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。 更多还原
【基金】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基金项目“城乡房屋拆迁中‘公共利益’的界定”(项目编号:A0453)的研究成果。